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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地址: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古墩路网点(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

  办理时间:全月受理业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6:30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市西湖区北山街道凤起路619号)办理时间:

  全月受理业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6:30(其中13:00—14:00为值班窗口)联系电线

  办理时间:全月受理业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6:30

  办理时间:全月受理业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6:30

  全月受理业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联系电线

  具体地址: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城北网点(市拱墅区东新路541号-543号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办结;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更新于: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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