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L楼)(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2楼65-72号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钱塘区政务服务中心(下沙)(钱塘区下沙街道金沙大道600号东楼)六楼J03-J06公积金窗口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具体地址:市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香积寺东路)(市拱墅区文晖街道香积寺东路58号)D21-D24公积金窗口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一楼K7、K8、K9号公积金窗口
具体地址:银行官巷口支行网点(市上城区解放路178号)17-18号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办理机构。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申请表一致;核对委托事项是否为办理公积金业务。
核对姓名、回迁地址、房屋总价、房屋面积、付款方式、购房日期、指挥部或开发商落款。
核对结婚证夫妻双方姓名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核对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
核对姓名、安置地址、房屋总价、房屋面积、付款方式、购房日期、指挥部或开发商落款。
核对姓名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单位代理人、其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购房信息的,可免纸质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浙江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注意:1、2022年8月2日后在浙江省内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实际居住证明材料: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②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 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2、同一套存量住房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①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②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付款方式、房屋性质、购房日期、开发商落款。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单位代理人、其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购房信息的,可免纸质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浙江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注意:1、2022年8月2日后在浙江省内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实际居住证明材料: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②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 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2、同一套存量住房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①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②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①房屋转让合同(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②契税完税凭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①公有住房出售协议;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①回迁(扩面)协议;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证原件、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或不动产证原件(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购房信息的,可免纸质合同)。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浙江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注意:1、2022年8月2日后在浙江省内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实际居住证明材料: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②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 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2、同一套存量住房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①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②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核对双方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核对关系是否为父母、子女、配偶。
核对姓名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跟申请表的一致、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单位代理人、其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购房信息的,可免纸质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浙江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注意:1、2022年8月2日后在浙江省内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实际居住证明材料: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②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 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2、同一套存量住房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①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②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核对姓名、身份证、购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付款方式、房屋性质、购房日期、开发商落款。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单位代理人、其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购房信息的,可免纸质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浙江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注意:1、2022年8月2日后在浙江省内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实际居住证明材料: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②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 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2、同一套存量住房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①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②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①房屋转让合同(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②契税完税凭证(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①公有住房出售协议;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①回迁(扩面)协议;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证原件、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或不动产证原件(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购房信息的,可免纸质合同)。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浙江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注意:1、2022年8月2日后在浙江省内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二手房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实际居住证明材料:①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②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 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2、同一套存量住房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①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②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核对双方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核对关系是否为父母、子女、配偶。
职工本人提取金额不足实际购房支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其中,市范围内户口簿、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更新于: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