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L楼)(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2楼65-72号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钱塘区政务服务中心(下沙)(钱塘区下沙街道金沙大道600号东楼)一楼E区01-04号公积金窗口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具体地址:市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香积寺东路)(市拱墅区文晖街道香积寺东路58号)D21-D24公积金窗口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及放假调休另行通知。
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一楼K7、K8、K9号公积金窗口
具体地址:银行官巷口支行网点(市上城区解放路178号)17-18号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银行滨江支行网点(市滨江区滨盛路1892号钱龙大厦一楼)19-21号公积金窗口
一、职工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二、职工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四、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五、离休、退休(退职);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七、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十、出国、出境定居;十一、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十二、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租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因支付公租房租金,向中心提出申请公租房按月转账,目前仅对市级公租房提供此项业务办理(注:客户租赁合同上签约的其中一方为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的)
贷款结清提取的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建设银行(不含宁波地区、结清两年以内可查)、银行、中国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农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交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华夏银行(不含宁波、绍兴、温州地区)、浦发银行(不含宁波、台州地区)、招商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台州、丽水地区)、中信银行(目前只能查询市范围内)、光大银行(不包含宁波)、民生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地区、直销银行)、联合银行、兴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浙商银行、宁波银行(不含衢州、舟山地区)、北京银行(不含宁波地区)、邮储银行(宁波地区、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平安银行(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广发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上海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江苏银行(目前只能查询市范围内)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可通过联网数据获得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以下情况均需提供: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2、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3、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市范围内可通过社保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核对双方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核对关系是否为父母、子女、配偶。
职工本人提取金额不足实际购房支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其中,市范围内户口簿、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贷款结清提取的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在浙江省范围内工商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建设银行(不含宁波地区、结清两年以内可查)、银行、中国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农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交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华夏银行(不含宁波、绍兴、温州地区)、浦发银行(不含宁波、台州地区)、招商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台州、丽水地区)、中信银行(目前只能查询市范围内)、光大银行(不包含宁波)、民生银行(不含宁波、温州地区、直销银行)、联合银行、兴业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浙商银行、宁波银行(不含衢州、舟山地区)、北京银行(不含宁波地区)、邮储银行(宁波地区、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平安银行(已结清的贷款不能查询)、广发银行(不含宁波地区)、上海银行(不含宁波地区)、江苏银行(目前只能查询市范围内)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可通过联网数据获得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以下情况均需提供: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2、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3、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市范围内可通过社保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更新于: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