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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具体为: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

  二、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四、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租赁提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具体细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图1)

  (PDF)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pdf

更新于: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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