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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

  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 篇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注: 请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此表背面左上角处; 市本地址:钱江新城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二楼公积金提取窗口); 滨江管理部地址:滨江区江辉路1757号中兴大厦一楼 中心网址:。 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

  格 篇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注: 请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此表背面左上角处; 市本地址:钱江新城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二楼公积金提取窗口); 滨江管理部地址:滨江区江辉路1757号中兴大厦一楼 中心网址:。 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

  规划许可证或 1 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非本地户籍职工同时提供租赁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口簿。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 2 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职工委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2、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直系亲属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提取公证书。 (三)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托管户手册及本人身份(来自:小龙 文档 网: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证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3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视作法定授权代理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须到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三、提取方式 (一)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二)职工以本人卡折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卡折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账户。目前卡折转账方式只限于“开户银行”为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收款单位。 四、其他事项 4 (一)此表“资金性质”栏只可选择一种,提取多种资金需分别填表。 (二)工龄未满二十年的职工,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篇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注: 请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于本表背面左上角处; 办理网点详见中心网站:公积金中心网址: 萧山分中心网址:/gjj 余杭分中心网址: 咨询电线 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 5 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其中,还款明细需经银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明细上不全的,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如有部分提前还贷,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无房且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 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 7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关系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视作法定授权代理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须到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三、提取方式 (一)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用于带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银行卡(除外资银行卡)。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根据售房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 8 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三)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四、其他事项 本表“资金性质”栏只可选择一种,提取多种资金需分别填表。 篇三:市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注: 请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于本表背面左上角处; 办理网点详见中心网站:公积金中心网址: 萧山分中心网址:/gjj 余杭分中心网址: 咨询电线 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 9 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其中,还款明细需经银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明细上不全的,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如有部分提前还贷,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 10 缴纳凭证;无房且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 11 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关系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视作法定授权代理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须到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三、提取方式 (一)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 12 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用于带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银行卡(除外资银行卡)。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根据售房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三)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四、其他事项 本表“资金性质”栏只可选择一种,提取多种资金需分别填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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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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