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指南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
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方式】 一、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此种提取方式仅限“主城区市民之家”窗口办理(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3楼)。 二、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只限于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卡(除外资银行)。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
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申报流程】 职工填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凭本人身份证明携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柜面办理→中心柜面审核通过办结。 【申报资料】 住房消费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一、填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提供房屋
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地税监制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 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其中,回迁、扩面协议应注明回迁扩面的实际支付金额、房屋地址
,如未注明,客户还需提供资金结算单作为提取材料;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
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需提取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等有效关系证明。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一、填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其中,还款明细需经银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明细上不全的,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如有部分提前还贷,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需提取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等有效关系证明。 【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 一、职工填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2、无房且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非住房消费类 一、填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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