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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

  最近,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从2015年5月1日起,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图1)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在省内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三、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置住房自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应予三个月内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暂停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并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住房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进入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更新于: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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