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的缴存职工偿还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申请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或异地购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间每间隔一年(指起贷时间和上次提取时间同时间隔一年以上)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可到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到场;也可以通过浙里办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
5.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仅偿还个人商业购房按揭贷款及组合贷款者提供);
6.最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原件,仅偿还个人商业购房按揭贷款及组合贷款、异地购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者提供;能通过银行数据接口获取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不能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7.符合偿还异地申请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条件,视情形还需提供:①提取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证明(近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或者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本人、配偶、父母户籍证明(原件);②提取人与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③偿还异地购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注:以上资料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的不需要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办公地址: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更新于: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