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申请人,为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
(二)申请人信用良好,偿还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管理中心规定的保留金额,保留金额在还贷期间不能提取。保留金额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在首次还款后携带申请材料,就近选择全市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同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可委托其中一方代为办理;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丽水市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协议即时生效。协议生效后次年生效月份开始,管理中心按年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每年生效月份月底前转账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丽公积金〔2020〕35号: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服务指南》的通知.cebx
更新于: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