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未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的缴存职工购买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已建成的自住住房,或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建成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需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2.办理期限及频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发票、差价发票(收据)等相关票据开具时间为准。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可凭借购房材料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
3.提取额度: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截止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千元以上余额,且不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购买现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发票开具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千元以上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差价发票(收据)开具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千元以上余额,且不超差价。若购房人同时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则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价总额。借款人及配偶有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未结清的,需留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保留金额,保留金额在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更新于:2024-05-14